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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甜甜家暴事件|藝起發光之家暴零容忍

小甜甜 張可昀家暴事件愈演愈烈,許多人霧裡看花,認為渾沌如演藝圈,誰是誰非很難判斷,一下子是私生活問題,一下子是藝起發光教會問題,隨著媒體的發酵,許多焦點被模糊了。從法律角度,拿事實說話,拿證據說話才是真諦。小甜甜有被家暴的報警紀錄,也有士林地方法院的民事通常保護令,更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受害人在擔心受怕之餘,擁有正確的法律意識,蒐集證據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王道。無論女性或男性,都有可能成為家暴的受害者,當您面臨這樣的不幸時,我們第一時間可能會想到聲請保護令,就讓兆宇為您介紹各個保護令的差異吧!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會因為保護令的不同,其聲請人(第10條)、聲請時間、方式(第12條)、生效、失效、有效期限 (第15條、第16條)、審理程序(第13條、第16條)、送達(第16條、第18條)規定皆有所不同(官方FB貼文及下方皆附有彙整圖表,可供參考)。分述如下:
一、 通常保護令
(一)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
(二) 聲請時間、方式:於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三) 生效、失效、有效期限: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確定時失效;二年以下
(四) 審理程序: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
(五) 送達: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二、 暫時保護令
(一)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
(二) 聲請時間、方式:於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三) 生效、失效、有效期限:自核發時起生效;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四) 審理程序: 得不經審理程序
(五) 送達: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三、 緊急保護令
(一)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
(二) 聲請時間、方式:於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三) 生效、失效、有效期限:自核發時起生效;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四) 審理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五) 送達:受理聲請後,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綜上,我們可以得知這三個保護令各有其優劣點,在個案上都有當下最適切的保護令來提供給被害人保護使用,其分類上係以情況急迫的程度來區分的。在此,兆宇呼籲大家對於家暴我們是零容忍的,所以各位民眾如果遇到家暴的情形,應適時使用保護令,不要吝於使用,若遇到緊急狀況,則應該用緊急保護令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