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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逃=亡命之徒?

發生交通事故後,第一時間應該是留在原地報警處理,做完這件事後就乖乖地留在原地等候囉,直到處理人員抵達進行處理,才是王道。但如果沒有選擇停留現場、表明身分、報警處理等措施,而是當場直接離去,緊接而來的就是相對應法律責任,至於有可能的法律責任是哪些,就讓兆宇為您介紹!
以下跟您分析可能有的法律責任:
一、 刑事責任方面: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舊法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不問被害人傷勢輕重,法定刑都在1年以上,又因為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新聞媒體當中所俗稱的「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發現犯罪事實並啟動偵查,是無法撤告的。因此時常有犯罪情節輕微,但實務上卻僅得審判而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嗣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的闡明下,為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現行法依照被害人傷勢程度不同分為2種法定刑:
(一)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修正對於犯罪情節顯屬輕微者,若獲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又如果是無過失的行為人,法律則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 民事責任方面: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民事賠償
刑法第185條之4的行為結果,是致人傷害或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所以成立刑法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者,勢必伴隨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以及財產權,此時就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醫療費、看護費、維修器材費、交通費、勞動力減損之損失以及慰撫金等。

經由上方的說明,希望可以讓您更加瞭解。最後兆宇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務必留在原地積極處理相關事宜,才能保護自己。(下方附有刑法第185條之4刑責的樹狀圖表可供參考。)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

相關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1-2條、第195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