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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抱怨,把工作做完是你的責任?

勞動契約中註明公司採周休二日制,每天工作8小時,但公司卻佈置了超額任務,並要求A先生限時完成。A先生只好玩命加班,沒想到申請加班費卻以「責任制」為由被拒。究竟「責任制」是不是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的合法理由呢?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責任制不是老闆說的算,只有部分行業別可以適用責任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84-1條規定,可以歸納出責任制三大要件如下:
  1.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者:「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 經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
  3.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滿足上述規定,始不受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時、延長工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女性夜晚工時的限制。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針對前述三種行業別,有提供更詳細的定義;勞動部也對於上述的行業別作成公告,例如:建築師事務所之工地監造人員、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漁船船員、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等。

  • 為何需制訂勞基法第84-1條呢?
    關於責任制之規定,是為了讓部分工作性質較為特殊之行業,可保有工作時間之彈性,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責任制並非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休假或不另給予加班費」。如果超過書面契約約定的正常工作時數,或是要求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老闆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總結前述,本案A先生的行業別如果符合勞基法第84-1所規定的行業,並且公司與A先生以書面預先約定,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備,則A先生就有責任制的適用,但若是A先生的工時超過書面約定的工時,那公司還是要依法給付加班費,不能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因此,公司逕自以責任制為由拒付加班費,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被裁處2萬至100萬之罰鍰!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