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從韓劇《熔爐》探討性侵害防止之問題

從韓劇《熔爐》探討性侵害防止之問題

熔爐是2011年上映的韓國電影,故事背景發生在一所聾啞學校,發生了學生被校長及教師長期性侵及虐待的事件。而這部電影的真實案件發生在1985年到2005年的南韓光州聾啞學校,在電影上映後,雖然促成了南韓「性侵害防止修正案」的通過,但針對被害人對韓國市政府、光州市政府、光州光山區政府未能履行對學校的管理和監督義務爲由提出求償的訴訟,在一審和二審均被駁回,韓國大法院最後以「很難認定當時警方違反了偵查條例和法令,以及對事件進行了不當處理」、「事件記錄和原審判決結果正當,被告無上訴理由」及「國家賠償請求權的5年時效已過」為由,判決被害人敗訴。

按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從而可知,國家賠償分成兩種,第一種為「因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為「因公共設施之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且須從知有損害2年內提起國家賠償,或於損害發生5年內提起國家賠償。

事實上,台灣也有與南韓光州聾啞學校相類似的案例,在2011年9月底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即爆發了多件集體性侵事件,被害人亦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與南韓不同的是,我國法院以啟聰學校係依特殊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負有建立適合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之安全校園空間之作為義務,且此項作為義務,非僅指校園內相關建築物、設備等硬體設施之設置,應適合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安全需求,更應包括學校所提供之相關服務,亦應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要,始得謂已盡作為義務。然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內廁所,並未設置緊急求救設施;於學生上學期間亦無老師或保全人員巡邏校園;學校老師疏於關懷學生狀況,未盡導師之教導及保護學生職責;學校未依照相關法令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未依法令踐行通報義務及善盡監督責任;於知悉有校園發生重大性侵害,卻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未依法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法院以此判定學校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且因為被害人遭受性侵之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被害人向學校提起賠償請求權時效之起點,應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被害人權利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原因事實時起算。因此,法院最終以上開理由判定學校應賠償被害人。

以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來看,不論是我國還是南韓,都是以涉案的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失職的行為,被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是否罹逾時效,來認定提起國家賠償有無理由。但因為南韓光州案例中的被害人一直到2011年熔爐這部電影上映後始提起相關救濟,因距離事發已多年,提出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更殘酷的是時效早已超過,最後以敗訴的結果遺憾收場。而在我國的案件中,學校失職的情狀、證據都較為明確,被害人也在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的協助下,盡速提起國家賠償,因此很幸運的是賠償請求權並沒有罹逾時效。然而,雖然我國案例中的被害人贏得了勝訴判決,但孩子們心中的傷痛卻不會因此而抹滅,只希望有更多人都能站出來協助、關懷弱勢兒童,讓未來不要再有類似悲劇發生。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