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跨國爭女案判決分析

前陣子熱度很高的義大利藍姓富商和臺灣詹姓空姐跨海打官司爭8歲女兒監護權,台北地院受理兩人改定親權案件,並做出暫時處分,裁定詹女應將女兒先交付給藍,讓藍帶女兒回義大利同住,詹女提起抗告、再抗告均被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來詹女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與裁判憲法審查(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大法官也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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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的方式

小明的父親過世了,辦完喪禮後,小明拖著疲憊的身軀,帶著悲傷的心情返回家中,準備整理父親生前的物品,沒想到小明在阿公的書桌抽屜中找到一張信紙,上面寫著:「立遺囑人王阿金,民國32年5月6日生,台中市人,身分證字號L123456789,依民法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我所有的存款、不動產都留給二兒子王小黑。立遺囑人:王阿金。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小明感到非常憤怒,畢竟平常照料父親生活起居的人都是自己,沒想到父親竟然沒留下半毛錢給自己。請問父親的這份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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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部分商品不提供7天鑑賞期,是否違法?

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購物的行為,俗稱「網購」,是我國現今之消費趨勢;而「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更是消費者的普遍認知。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亦規定,若商品或服務有「合理例外情事」,可以排除商品猶豫期的適用。 所謂合理例外情事,依行政院制定之準則中較常見的,是指通訊交易(含網購)之商品或服務,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依消費者要求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而且企業經營者還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才不適用7天鑑賞期。 然而,前述列舉之常見情形,之所以可排除鑑賞期的適用,是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舉例來說: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之商品,並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客製化給付是依照個別消費者之需求而特別製作;報紙、期刊或雜誌等出版品,具有時間經過後而不易出售之時效性;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處於可複製之狀態,性質上返還無意義;而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如拆封試用後將無法整新出售,喪失經濟價值。從而,消費者權益固然值得保護,但也不能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負擔無理的風險而失去公平,而這也是促進消費生活品質,維護公平交易的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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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如何具有法律效應?如何寫不傷情感又保障權益?

我國法律對婚前協議書的形式、擬定程序並無任何規範。因此,只要雙方進入婚姻前,以書面將協議好的內容寫下即可,但若想增加婚前協議書的效力,可透公證人進行公證,或請律師見證,以此證明婚前協議確實存在。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於婚前協議的內容亦無特別規範,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就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均可自由擬定,例如:婚後住所、是否冠夫姓、家庭費用如何分擔、選擇夫妻財產制等等,也可以約定若有一方違反婚姻義務時的懲罰性賠償,但協議書內容還是要注意是否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預立離婚條件、剝奪對未成女之親權、性生活之限制,這些在法院實務上都會被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最後,一般婚前協議會牽扯到金錢,因此,大部分的人對婚前協議常會有不好的印象,但婚前協議不僅是規範未來財產的分配,也可以婚前協議的方式,讓雙方在婚前有機會針對結婚後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溝通,可避免婚後產生更多、更複雜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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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了44年!北市忠孝西路12/14起部分時段開放機車通行,道路的使用政府能說禁就禁嗎?

自民國67年起,忠孝西路因為車流量及公車流量大,被台北市政府列為禁行機車路段。而「安全」則是幾十年來,政府透過各種手段,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但誠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所說:人民有隨時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的概念,也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而限制機車路權,也就干預了人的行動範圍,政府當然要拿出充分理由。換句話說,行動自由並非不能限制,而是我們必須檢視政府的干預是否合理。 在討論政府對機車族的干預合理與否,自然就必須用科學與統計等實際數據來做評估,但臺灣的交通治理環境因為長期參雜過多政治因素、不重視交通科學的專業判斷、交通的數據資訊不透明,諸多緣由均使得交通專業無法累積,如何使台灣的交通環境越來越好,需要大家持續的監督與關注。道路安全與交通平權的議題近年來關注度持續上升,但是否能夠在選舉結束後繼續受到重視,讓臺灣的交通環境日漸進步,除了仰賴我國中央與地方執政者的後續作為,更需要大家對交通議題的關注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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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美金假鈔是信眾投至功德箱的香火錢,而婦人只是幫宮廟的朋友跑腿兌換幣種,卻莫名成為犯罪人未免冤枉,試問在不知情狀況下使用(流通)假鈔,是否應擔負法律責任?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偽造的假美金並不是偽造貨幣,而是偽造有價證券,所以如果一般民眾使用偽造的假美金,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段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但是行使偽造的有價證券,關鍵在於係要「故意」為之才處罰。在本件新聞中,雖然婦人拿著偽造的美金去銀行兌換,但是關鍵點在於「婦人知不知道這是偽造的美金貨幣」!若婦人不知道這堆香油錢中有偽造的假美金在內,因為欠缺犯罪故意,婦人不會有刑事責任;反之,若婦人明明知道卻仍加以使用,則會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處罰。因為本罪法定刑不輕,所以大家萬萬不可心存僥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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